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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李某某诉王某某、方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民事上诉状》

发布时间:2021-08-16 15:48:48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马聪 方坤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中路×××-×号×楼×号,电话185717201××。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刘某某之妻),女,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中路×××-×号×楼×号,电话185717201××。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号××楼×号,电话139862519××。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方某某(王某某之夫),男,195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号××楼×号,电话133499095××。
  两上诉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3日作出的(2021)鄂0116民初3074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改判支持两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改判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上诉理由:
  案涉合同第十条第(一)款明确约定:“买卖双方任何一方逾期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当按房屋转让价的万分之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两被上诉人逾期支付购房款起始时间为2020年1月24日,结清购房款时间为2020年11月25日,逾期共计307天,故违约金为4380000×0.5‰×307=672330(元)。
  一审法院擅自调整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有如下错误:
  一、上述违约金计算方式约定明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两被上诉人对违约金也可预见。
  二、两上诉人本来就是因自有产业面临资金周转困难才决定出售房屋,两被上诉人迟延付款实际给两上诉人造成的损失为896440元[4380000×(24%÷360)×307=896440(元)]。
  三、两被上诉人从未向一审法院提出违约金过高请求减少的请求,一审法院擅自调整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为此,两上诉人有如上所请,恳请贵院予以支持,为感!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