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万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建桥新村×××号×楼×号。
被申请人陈某某,女,194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常发里×××号百货宿舍×楼×号。
被申请人李吉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常发里×××号百货宿舍×楼×号。
一审原告万斯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建桥新村×××号×楼×号。
申请再审人因与两被申请人之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2月9日作出的(2020)鄂01民终11768号民事判决,现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再审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
再审诉讼请求:
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二、改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李某与陈某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李吉某、一女李某某。李某某与万某某于1997年7月18日登记结婚,1999年8月10日育一子万斯某。万某某因犯罪于2008年5月1日至2018年10月1日在监狱服刑。2016年7月1日,李某某转给李某950000元。2016年7月7日,李某某转给陈某某151000元。当日,李某某去世。2016年8月2日,李某去世。其中,上述950000元中的700000元于2016年7月1日转至陈某某名下,另250000元和上述151000元全部被陈某某消费。即1101000元全部被陈某某实际控制。李某某、李某都未留下遗嘱,涉及的继承人都表示要求继承。
按照一审法院“李某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50%有处分权”的观点,即李某某向李某赠与475000元(简称A)有效,李某某向李某赠与475000元(简称B)无效(即李某应向万某某返还B);李某某向陈某某赠与75500元(简称C)有效,陈某某应向万某某返还75500元(简称D)无效(即李某应向万某某返还D)。此时,一审法院思路短路。如果陈某某、李吉某、万斯某要求继承,应对A先析产后继承,对B不存在先析产后继承的问题,但一审法院对B先析产后继承。因B全部被陈某某实际控制,故陈某某应承担向万某某返还B的责任。即陈某某应向万某某返还B+D=550500元。即一审法院犯了一个计算错误的问题。后二审法院也没有纠正这个计算错误的问题。
其实,一审法院“李某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50%有处分权”的观点也是错误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一千零六十二条、一百五十七条等。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吴晓芳在《“婚姻家庭案件审判实务”讲座要点》等中也多次重申上述观点。对此,二审法院认为李某某是在自身病情恶化治愈无望,共有基础即将丧失之际单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故在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得出“李某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50%有处分权”的观点。对此,万某某认为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遵守法律,按照法律规定作出合法的意思表示(譬如:李某某可以订立遗嘱),反之就应该得到法律的负面评价。故陈某某应向万某某返还1101000元。该1101000元返还万某某后,涉及的继承人有权要求对该1101000元先析产后继承。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为此,万某某有如上所请,恳请贵院主持公道,为感!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