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周某某不构成抢劫罪的法律意见书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周某某之父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我们两次到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会见周某某,在充分了解本案的案情后,认为周某某不构成抢劫罪。
一、基本案情
根据周某某陈述,2021年5月4日周某某的朋友余某某在清吧与他人发生纠纷,电话联系周某某要其到清吧,但未告知具体情况。周某某及其女朋友何某某到达清吧后并未参与打架。过程中,王某某和何某某的闺蜜都被误打。因何某某的闺蜜被误打,何某某就提议找引起纠纷的王某某赔偿医疗费,卢某某说要3000元,周某某说看王某某怎么说。经过不断协商,王某某最后提出赔偿300元息事宁人,周某某并未向王某某索赔。期间,何某某与王某某协商过程很长,双方不停互有指责、谩骂,周某某保护何某某心切,就对王某某说了一句:“你再骂,就打你了。”王某某同意给300元和周某某这句话没有因果关系。
二、周某某不构成抢劫罪
虽王某某存在被打的情形,但系误打,且何某某、周某某都没有打人。虽存在威胁,但程度极轻,远达不到抢劫罪的内涵,否则当时王某某的支付宝余额、微信余额、存款余额及其它财物都会被劫走。
三、本案要么涉嫌敲诈勒索罪,要么无罪
根据本案的案情来看,很明显本案要么涉嫌敲诈勒索罪,要么无罪。如果是前者,因涉及金额3000元刚刚够线,且是未遂,不宜作犯罪处理,通常作行政案件处理。
四、对周某某不予逮捕更符合司法精神
(一)周某某为未成年人(之前有过自杀行为),系在校学生,即使涉嫌犯罪需要判处刑罚,刑罚也会很短。如果不变更强制措施,极有可能造成不可逆转的超期羁押的国家赔偿责任的局面。
(二)周某某且不说可能不涉嫌犯罪;即使涉嫌犯罪,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性极大;就算需要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也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贵院可批准对其取保候审。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我们请求贵院对周某某不予逮捕或对其取保候审。
申请人:赵慧茜、杨晶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