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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华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诉武汉布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王某某及武汉布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王某某反诉湖北华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的《民事上诉状》

发布时间:2021-06-16 16:22:58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马聪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北华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革新大道××××号(××),法定代表朱某某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布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布某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金融港一路×号光谷智慧园×号楼××××室,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金融港一路×号光谷智慧园×号楼××××室。
  上诉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21年5月20日作出的(2020)鄂0106民初7949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改判或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三、改判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一)一审法院认定华某某公司同意将2020年3月25日后房屋租金从80元/㎡调整至60元/㎡是错误的
  布某某公司提交的证据《申请函》(2020.6.12)载明,布某某公司仍在请求华某某公司将租金降低至60元/㎡,但双方未就此达成一致意见,故租金仍然应是80元/㎡。一审法院对《申请函》未做仔细、深入分析,导致该错误。
  (二)一审法院认定华某某公司于庭审中表示愿意待物业管理费确定后再另行起诉纯属凭空捏造
  华某某公司从未在任何场合做出上述意思表示,而是一直在积极主张权利。
  二、一审法院认定布某某公司违约却不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明确认定布某某公司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以布某某公司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其资金周转困难或营业收入明显减少,而没有支持华某某公司主张的违约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说明:(一)华某某公司已给予布某某公司通融:华某某公司已免除布某某公司一个月的租金;(二)本案不适用不可抗力:金钱债务不适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三)本案不适用情势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情势变更原则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三、一审法院严重程序违法,应发回重审
  如上所述,华某某公司从未在任何场合表示愿意待物业管理费确定后另行起诉,一审法院对于华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处理不处理,严重程序违法,应发回重审。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华某某公司提出如上所请,恳请贵院主持公道,为感!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