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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李某某诉王某某、方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21-06-03 10:40:51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马聪  

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中路×××-×号×楼×号,电话185717201××。
  原告李某某(刘某某之妻),女,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中路×××-×号×楼×号,电话185717201××。
  被告王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号××楼×号,电话139862519××。
  被告方某某(王某某之夫),男,195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号××楼×号,电话133499095××。
  诉讼请求:
  一、判令两被告支付两原告违约金672330元;
  二、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两原告因自有产业面临资金周转困难,决定出售名下共有的坐落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川龙大道恒达•盘龙湾桂苑×××栋-×-×层×室房屋,遂以较低价格4800000元的挂牌价在网上交易平台“贝壳”上挂售。两被告了解该信息后便与两原告沟通购房事宜。为尽快缓解资金压力,两原告最终让步420000元,同意以4380000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售于两被告。2019年11月4日,两被告决定以被告王某某的名义与两原告签订《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王某某应于2019年11月5日前支付定金350000元、2020年1月23日前支付房款1900000元、2020年3月1日前支付房款2130000元;若被告王某某逾期履行付款义务,每逾期一日,则应按房屋转让价的万分之五向两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王某某仅支付定金350000元,剩余4000000元(另有30000元用于抵扣物业费)直至2020年11月25日才支付于两原告,累计逾期307天,违约金共计672330元。2020年11月25日,该房屋过户至被告王某某名下。另,该房屋虽登记在被告王某某一人名下,但实为两被告共同购买,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即实为两被告共同向两原告购买该房屋。两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违约行为不仅导致两原告未能及时缓解资金压力,而且造成两原告遭受巨大损失,两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