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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诉武汉某某某某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21-04-19 10:05:37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肖文 方坤  

民事起诉状
  原告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71983××××8231),汉族,住所地武汉市经济开发区东风大道与车城大道交汇处金色港湾MIMI空间。
  被告武汉某某某某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银商务公馆第×幢××层××号房(商务秘书×××-×),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休年假工资12753.61元;
  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131859元。
  事实和理由:
  2010年7月1日,原告参加工作。2017年8月24日,原告入职于被告处,担任测试工程师职务。2020年9月29日,被告以原告在公司区域内挑拨或参与打架斗殴事件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实际上,原告仅因误会与同事发生轻微的肢体接触,没有打架斗殴,更没有造成任何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另,被告存在拖欠未休年假工资情形。2020年12月2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武开劳人仲裁字[2020]第445号《仲裁裁决书》,严重袒护被告,仅支持部分请求事项。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