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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甘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21-04-12 20:09:34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马聪 肖文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021984××××0034),汉族,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工业南路×胡同,电话177861082××。
  被告甘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94××××4949),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四姑镇北山村阚家龙,电话182071165××。
  诉讼请求:
  一、确认车牌号为鄂AC55××、发动机号为1KD28649××、车架号为JTEBH3FJ6KK2187××的恒兆灞道2982CC越野乘用车归原告所有;
  二、判令被告将上述车辆返还原告;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原系恋人关系。2020年7、8月,原告准备购置一台新车,由于征信问题,无法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贷款,故与被告口头商议以被告的名义贷款买车,所有购车费用由原告支付。被告同意后,原告陆续办理发动机号为1KD28649××、车架号为JTEBH3FJ6KK2187××的恒兆灞道2982CC越野乘用车的车牌号选购、首付款支付和保险办理等事宜。之后,每月的车辆贷款也由原告转款给被告支付。自2020年9月26日原告取车至2021年2月18日,上述车辆一直由原告占有和使用。2021年1月,双方由于感情不和分手。2021年1月26日,被告偷走原告的车辆行驶证。2021年2月18日,被告趁原告停车之机,使用原告存放在其处的车辆备用钥匙将上述车辆开走,原告发现后遂即以盗窃罪报警,但派出所认为不构成犯罪,建议原告向法院起诉维权。之后,原告多次请求被告归还上述车辆,被告均明确拒绝,且表示将变卖上述车辆后侵吞变卖款。目前,被告已将上述车辆委托武汉某二手车行进行出售。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大悟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