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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申请仲裁武汉某某某某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的《代理词》

发布时间:2021-04-05 10:39:35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沛 方坤  

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徐某申请仲裁武汉某某某某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某汽车零部件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徐某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代理人,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从程序上分析
  2020年9月29日,徐某与同事张某某发生轻微的肢体接触,没有打架斗殴,更没有造成任何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某某某某汽车零部件公司在未调查清楚事实的情况下,便在当天武断地将徐某开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某某某某汽车零部件公司未研究工会的意见,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因此应认定某某某某汽车零部件公司开除徐某的行为违法。
  二、从实体上分析
  (一)某某某某汽车零部件公司证据三在证据的分类上属于“当事人的陈述”
  某某某某汽车零部件公司的证据三《关于徐某事件的经过》(加盖有某某某某汽车零部件公司的公章)在证据的分类上属于“当事人的陈述”,属于单方面陈述,在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不应作为定案依据。某某某某汽车零部件公司应当证明徐某参与打架斗殴,如不能举证,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若要证明实际情况,建议某某某某汽车零部件公司提交单位监控视频。
  (二)本案的实际情况
  徐某仅与张某某发生轻微的肢体接触,并未达到打架斗殴的程度。打架斗殴,意为双方或者多方互殴。徐某未造成张某某身体上的伤害,某某某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亦未报警,张某某也未被开除(张某某没有被开除,也侧面说明当天没有发生打架斗殴事件)。该情形与“打架斗殴”的内涵及后果并不相符。
  综上,劳动权是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只有在劳动者严重过错的情况下,单位才能够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某某某某汽车零部件公司开除徐某是违法的,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徐某相关赔偿金。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意见,供仲裁庭参考,敬请采纳。
                                      代理人:张沛、方坤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