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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祝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不服驳回起诉民事裁定的《民事上诉状》

发布时间:2021-03-25 20:27:05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肖文 雷金翔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号×楼,法定代表人乔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祝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001976××××1733),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汉江南路××号×栋×单元×××号。
  上诉人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5日作出的(2020)鄂0303民初2477号民事裁定,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一审裁定;
  二、指令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未依法送达
  一审裁定第2页第四行:……被告祝某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因疫情防控期间,本院无法对被告祝某进行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一审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应通过十堰市看守所转交。在本案中,并未发生一审法院通过十堰市看守所转交被拒的事实。
  若十堰市看守所拒绝转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应裁定中止诉讼。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如上所述,一审法院没有熟读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五十条。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上诉人故有如上所请。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