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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诉李某合伙合同纠纷案一审的《代理词》

发布时间:2021-03-17 12:06:08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赵慧茜 梁玉蓉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委托,指派我们担任余某某诉其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现根据本案事实,针对本案焦点问题“19万元是否是受让某某棋牌室50%份额”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余某某已自认该棋牌室转让当时作价38万元
  2021年3月9日庭审时,余某某已当庭对诉讼请求二明确为“请求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19万元”,即余某某已自认该棋牌室转让当时作价38万元,已认可19万元是受让该棋牌室50%份额,反之就会明确为“请求分割投资款19万元”。
  二、该棋牌室转让当时作价19万元明显不合情理
  (一)2021年3月9日庭审时,余某某当庭陈述李某之前曾对转让该棋牌室标价35万(已记录庭审笔录),很明显李某在生意很好的2018年底不可能把该棋牌室(后购置部分新设备)作价19万元与余某某合伙。
  (二)该棋牌室在余某某入伙时一应俱全,不需要什么大额流动资金,也不缺少流动资金(最大支出就是月头第一天、第二天购买香烟,从没超过4千元)。
  (三)如果19万元不是受让该棋牌室50%份额,余某某不应该把19万元支付李某个人,而应该把19万元存入该棋牌室名下或共同设立监管账户或给予其它明确说明,否则不合情理。
  (四)如果该棋牌室当时作价19万元,按照一般人的思维和操作,应该是余某某出资9.5万元受让该棋牌室50%份额。
  综上,该棋牌室转让当时作价38万元,19万元加入投资是受让该棋牌室50%份额的意思,为此我们请求驳回余某某要求李某返还19万元的诉讼请求。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意见,供法庭参考。
                                      代理人:赵慧茜、梁玉蓉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1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