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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汉阳区唐某某小吃店诉武汉市汉阳区叶某某餐饮店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20-11-23 16:42:3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沛 沈小惠  

民事起诉状
  原告武汉市汉阳区唐某某小吃店,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钟家村特1号中防百诚商街负×层×号,经营者唐某某。
  被告武汉市汉阳区叶某某餐饮店,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139号第×栋汉商银座购物中心×楼,经营者叶某某。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美团上使用原告的信息进行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22177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在地铁钟家村商业街经营五谷鱼粉,被告在距离原告不远处经营五谷鱼粉。后原告从顾客口中得知,之前在美团上点过原告家外卖,并不好吃。但原告从未在美团上从事外卖业务。原告登录美团发现,被告在美团上擅自使用原告的店面地址、店面照片以及原告的食品安全许可证进行外卖经营。另,原告发现因被告原因,该美团外卖评论下产生了诸多恶评,例如:卫生差、吃完拉肚子、以后再不去这家店吃。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的信息的行为,损害原告的声誉,原告因此流失了不少的客源,产生了不小的损失。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特诉诸贵院,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