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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涉嫌运输毒品罪案一审的《辩护词》

发布时间:2020-11-04 18:18:52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士玉 梁玉蓉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杜某之父某某委托,并征得杜某同意后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现经过阅卷、会见、开庭,辩护人根据在案证据就本案的事实认定和量刑问题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杜某的主观恶性小,未预谋,本案的发生具有高度偶然性
  (一)本案证据能够证明杜某是被周某利用、蒙骗参与到本案,且杜某从武汉回洪湖的本意不是为了运输毒品,是为了参加同学婚礼。
  杜某的供述、本案第二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人刘某某的证言以及杜某的手机中涂某的《结婚请帖》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杜某从武汉回洪湖是为了参加同学涂聪的婚礼。
  (二)杜某的主观心态有从最初不知道周某携带毒品而去接他,到后来怀疑周某有可能携带不好的东西的过程,其主观恶性不深。
  杜某从武汉到天门去接周某,并不是杜某本人的意愿,而是车主王某已经答应去接周某。在杜某的讯问笔录中,杜某发现周某与吴某有辆车时,还问周某:“你不是有车子,怎得还让我们来接你?”这可以看出杜某此时并不知道周某将要运毒,更没有共同的事前预谋。
  二、杜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
  (一)杜某在本案中发挥的作用较小
  一方面,杜某不是车主,对运输这个行为没有决定权;另一方面,杜某的作用仅限于开车,跟着前车走。在晚上驾驶,光线和视野不佳,精力集中,无暇顾及其他。
  (二)杜某的行为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运输毒品罪所保护法益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以及社会公众的身心健康。从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可知,周某与吴某运输毒品的行为从一开始就在公安机关的追踪之下,这意味着此次运输的毒品无论如何都不会流入社会,不会对公众的健康造成危害。杜某的参与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
  (三)杜某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杜某是被蒙蔽、利用参与进来,周某、吴某才是本次犯罪行为的组织者、发起者,杜某也不是车主,无权决定车子运谁、运什么东西。即便后知后觉,有可能怀疑车子上有不好的东西,但由于车已经在高速上,杜某拒绝开车并下车寻找其他车辆回洪湖已不太可能。杜某仅仅是被利用的运输工具,王某与杜某手机的微信语音,实则是周某在使用杜某的手机与王某通话。
  三、杜某并未从本案的犯罪行为中获利
  杜某开车去天门接周某回洪湖并没有获得任何利益与好处,并且周某是与王某联系,王某同意去接周某,从常理上来讲这与杜某没有关联,杜某只是开车者,周某自然不会给杜某许诺好处。如果真如公诉人提供的口供所述,杜某向周某索要封口费,那反而刚好可以印证杜某没有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杜某可能涉嫌敲诈勒索(未要到封口费)或窝藏包庇(要到了封口费),实际情况是杜某没有从中获得任何钱款或报酬。
  四、杜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杜某在侦查阶段讯问时的供述以及补充侦查的供述,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且其系从犯、初犯、偶犯。杜某参与到本案中,其并未亲眼所见周某放在后备箱的袋子里装的是毒品,即便通过开车时周某与王某微信通话时的行为去猜测周某可能有不好的东西,抱有侥幸心理,出于朋友义气、碍于情面没有去报警或弃车下高速,只能说杜某的法律意识淡薄、道德水准不高。
  还望合议庭在审理本案时充分考虑以上情节,对杜某的刑罚应当根据杜某参与本案所起的作用、主观意识等综合考量,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建议对其量刑七至八年有期徒刑。
  五、杜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有一幼弟(12岁)正在读初中,父亲与母亲均50岁高龄,在广州打工供幼弟上学,且其父母身体不好。现家庭失去劳动力,无疑是对原本贫困的家庭雪上加霜,若判处杜某重刑可能导致后期杜某的父母无人赡养、幼弟无学可上的局面。
  杜某年纪尚轻,恳请法官给他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对其减轻处罚。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辩护人:李士玉、梁玉蓉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