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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刁某某、陶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威远某某运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保证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20-10-19 12:07:20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雷金翔  

民事起诉状
  原告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号×楼,法定代表人乔某董事长。
  被告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徐集镇东候庄村×××号。
  被告陶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拳铺镇西水坑村×××号。
  被告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山王镇裕华村×组××号。
  被告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严陵镇粮丰村×社。
  被告威远某某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严陵镇粮丰村×社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诉讼请求:
  一、解除2019年09月27日原告与被告刁某某签订的4份编号为HTS20190924CG××28、××42、××44、××45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
  二、判令被告刁某某向原告一次性付清全部租金1415202.6元;
  三、判令被告刁某某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53800.65元;
  四、判令被告陶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张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判令以登记在被告威远某某运业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分别为“川K729××”、“川K733××”、“川K757××”、“川K713××”的4辆汽车的折价、拍卖、变卖等所得价款优先向原告清偿上述债务;
  六、请求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9年9月27日,原告与被告刁某某签订4份编号为HTS20190924CG××28、××42、××44、××45的标的物同型号和权利义务内容相同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由被告刁某某承租4辆同型号汽车。当日,被告陶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张某某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名并出具担保书,原告将合同指定的4辆车辆交付被告刁某某,被告刁某某将该车挂名登记在被告威远某某运业有限公司名下,被告威远某某运业有限公司就《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指定车辆与原告签订《车辆抵押合同》。但之后被告刁某某仅支付一期租金,现已逾期数期租金。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根据《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第十条等相关约定,原告故有如上所请,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梁山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