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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诉王某、郑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20-09-23 14:27:57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士玉 梁玉蓉  

民事起诉状
  原告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83××××08××),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梅岩村××号××号,电话139071665××。
  被告王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11988××××00××),汉族,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新市镇京源大道×××号××户,电话156297213××。
  被告郑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91××××87××),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二路×号,电话187719927××。
  诉讼请求:
  一、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553040元;
  二、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5742元;
  三、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0元;
  四、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损毁修复费61800元;
  五、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8年2月11日,原告和两被告签订《房屋承租合同》。合同约定:两被告承租原告坐落于武汉市汉阳区滨江大道192号世茂锦绣长江四期商业街××栋×层××号房局部和×层××号房;装修免租期接近3个月:自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4月30日;租赁期5年:自2018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5个合同年的租金分别为:651840元、698400元、791520元、884640元、931200元;租金每半年度一付,每半年度前60天支付下期租金;凡违约者将赔偿对方100000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两被告交付房屋,但两被告总是拖延支付租金:第一期租金325920元最迟应付时间为2018年3月2日,实际2018年3月15日付清;第二期租金325920元最迟应付时间为2018年9月2日,实际2019年2月20日付清;第三期租金349200元最迟应付时间为2019年3月2日,实际2019年11月15日付清;第四期租金349200元最迟应付时间为2019年9月2日,实际2019年12月3日支付50000元、2020年1月20日支付10000元,尚拖欠289200元;第五期租金395760元最迟应付时间为2020年3月2日,一分未付;第六期租金395760元最迟应付时间为2020年9月2日,一分未付,即两被告共拖欠原告租金1080720元。因疫情等缘故,目前原告只要求两被告支付截止2020年8月31日的租金共553040元。
  另,两被告拖欠物业费5742元,也没有将房屋还原。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因与两被告交涉无果,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