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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诉武汉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20-08-31 15:19:12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马聪  

民事起诉状
  原告廖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209号×栋×单元×××室,电话139712288××。
  被告武汉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舒安乡瓦窑村周孟行湾×号,法定代表人姜某某董事长,电话134762766××。
  诉讼请求:
  一、确认原、被告在2018年5月10日签订的《灵乡猪场合作经营协议》于2020年7月13日解除;
  二、判令被告承担单方终止协议的违约责任,即向原告赔偿损失240000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猪场维修费用40000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8年5月10日,原、被告签订《灵乡猪场合作经营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位于灵乡镇的猪场和相应配套设施,被告用于活猪养殖经营,合作期限三年,被告须于每一合同年初即每年5月16日向原告支付租金240000元。合作前两年,被告均依约支付租金。2020年5月,被告称养殖经营不景气,便与原告协商终止合作。2020年7月13日,双方协商未果,被告明确告知终止合作即解除《灵乡猪场合作经营协议》。原告认为,被告单方终止协议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猪场维修损失。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大冶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