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140号闽东商务大厦,电话173205018××。
被告武汉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址地武汉市硚口区集贤一村××号,法定代表人严某某总经理,电话180405860××。
诉讼请求:
一、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升学安置委托协议》无效;
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10000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9年4月1日,原、被告共签订五份《升学安置委托协议》,约定被告应将五名学生分别安置于协议约定的学校及班型就读。原告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却未能达成协议目标。其中两名学生至今都未进入约定的学校就读,余下三名学生虽进入约定的学校就读,但却与约定的班型相差甚远。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上述协议应认定为无效,被告应返还原告210000元。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诉诸贵院,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