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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诉余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20-08-04 19:20:50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马聪 戎畅  

民事起诉状
  原告卢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11955××××48××),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碧湖社区××号×-×××号,电话183275859××。
  被告余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81××××42××),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碧湖社区××号×-×××号,电话133876128××。
  诉讼请求:
  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
  二、判令被告腾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学路6号联投&金色港湾一期商业部分S-1-×××、S-1-×××号商铺于原告、结清截止交还商铺之日前的水、电、气、物业等各项费用并将商铺恢复原状;
  三、确认原告无需退还被告保证金10000元;
  四、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以5940.8元/月为标准,从2020年4月2日截止判决生效之日);
  五、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迟延履行违约金(以213.87元/天为标准,从2020年4月17日截止判决生效之日);
  六、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商铺占用费(以5940.8元/月为标准,从判决生效之日截止腾退商铺之日);
  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商铺空档期损失35644.8元;
  八、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9年3月16日,原、被告签订《物业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学路6号联投&金色港湾一期商业部分S-1-×××、S-1-×××号商铺租赁给被告使用;商铺面积74.26㎡;租赁期限自2019年3月17日至2022年4月1日;租金为80元/月•㎡;被告按年支付原告租金,应在每年的第五天以前支付;被告支付原告保证金10000元,在被告没有违约的前提下,原告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之日起10日内全额无息退还被告;如被告逾期支付租金超过十天,则以欠付租金为基数按每天的0.3%支付违约金;如被告无故逾期支付租金超过三十天,则视为被告自动退租,构成违约,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追究被告违约责任……
  2020年4月6日为被告支付第二年租金的最后期限,被告不同意支付租金(原告曾口头表示愿意适当减免),也不同意搬走,却提出不搬走退部分商铺于原告的想法,原告完全没法接受。对此,原告先后请求社区、派出所等部门调解,仍然无果。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为此,原告不得已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