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首页 > 朋来文书

武汉市硚口区某某某陶瓷营销中心诉陈某定作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20-07-13 11:21:24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肖文  

民事起诉状
  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某某某陶瓷营销中心,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铁路局汉西路建材市场×-×××(汉西一路××号),经营者龚某某。
  被告陈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石港区沈家营街道磁湖路××号某单元×××室。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卸车费、运费合计155093.91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6年8月31日,被告因承接当代国际城工程,开始从原告处购买瓷砖。2016年12月2日,被告确认共下欠原告货款、卸车费、运费合计155093.91元。之后,被告一直不付款。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