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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诉彭某某、赵某、彭龙某、沈某某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案一审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0-06-15 11:04:51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士玉 梁玉蓉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沈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四新南路×××号×栋×单元××××室,电话150027353××。
  被申请人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多福路翡翠座××××号,电话136973253××。
  被申请人赵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多福路翡翠座××××号,电话159275319××。
  被申请人彭龙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第一大道××栋××层×××××号,电话158027799××。
  被申请人沈某某,女,195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第一大道××栋××层×××××号,电话158271052××。
  请求事项:
  请求冻结四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6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等额财产。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四被申请人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业已受理。现为了防止四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障判决、裁定的顺利执行,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上述申请,同时愿意以保函作担保。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请批准,为感!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