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邵某之妹某某委托,并征得邵某同意后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现主要针对检察官指控贩卖毒品数量为1.9克的问题,本律师认为贩卖毒品数量应为0.65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贵院重视。
一、检察官引用《武汉会议纪要》之“(一)罪名认定问题”项下规定认定“毒品数量”不对
检察官引用的“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这一条是对罪名认定问题的规定,检察官并没有将原文的该条全部引述。该条后半段规定:“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其行为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从“(一)罪名认定问题”项下的其他条文以及各条文与《大连会议纪要》的关系来看,“(一)罪名认定问题”项下规定都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规定。
二、本案认定“毒品数量”应引用《武汉会议纪要》之“(三)毒品数量认定问题”项下规定
《武汉会议纪要》之“(三)毒品数量认定问题”规定:“对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一般应当按照其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确有证据证明其购买的部分毒品并非用于贩卖的,不计入其贩毒数量。”
在本案中,有如下证据和理由证明另1.25克毒品并非用于贩卖:
(一)邵某经济状况较好,工作稳定,没有这个动机;
(二)邵某之前从未被指控贩卖毒品;
(三)贩卖1.25克毒品不符合贩卖毒品牟利的一般动机;
(四)1.25克毒品为邵某约10天的吸食量。
因为存在上述证据和理由(此处证据并未要求“排除合理怀疑”,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基于收集证据能力的天然不足,也不可能做到“排除合理怀疑”),所以另1.25克毒品不应该被指控贩卖毒品罪。
对此,本律师认为检察官不仅应该收集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应该收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在检察官机械但不准确适用的情况下,法官应该在认定毒品数量时回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刑法基本原则。
三、另1.25克毒品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涉嫌贩卖
指控另1.25克毒品涉嫌贩卖没有任何证据(相反,邵某有自己吸食的合理解释),不能仅靠严厉打击毒品的精神!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本律师希望贵院采纳上述意见。
辩护人:肖文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