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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的《民事答辩状》

发布时间:2019-11-07 15:56:35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马聪 沈小惠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江腾苑×区×栋××××室。
  答辩人就陈某某诉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答辩:
  一、答辩人有权拒绝给付剩余100000元房款
  双方与2013年签订《购房协议书》,《购房协议书》明确约定答辩人先支付首付款250000元,剩余房款需等到答辩人拿到两证后,申请银行按揭,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陈某某。但因房屋不能办理银行按揭,答辩人向陈某某出具欠条,明确约定办证后向陈某某付清余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现因陈某某未向答辩人履行办理两证的义务,故答辩人有权拒绝给付剩余房款。
  二、答辩人按照欠条的约定,已于2014年年底向陈某某支付现金50000元,现仅剩100000元房款未支付
  陈某某曾向答辩人索要100000元房款未果,双方发生争执,小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民警对此进行了调解。因陈某某仍然不给答辩人办证,故答辩人拒绝向其支付剩余100000元房款,最终调解未果。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法院驳回陈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