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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诉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9-10-21 9:48:28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沛 赵慧茜  

民事起诉状
  原告吴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李家寨镇马河村××号。
  被告王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王家河镇白龙寺村大路边王湾×××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押金60000元并赔偿逾期返还损失(从2019年6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5年5月8日,原、被告就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北湖正街×-××#的房屋签订租赁合同。被告将其承租房屋中的260平方米出租给原告,租期为4年。当日,原告即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押金60000元。租赁期限内,原告一直按约支付租金、水电费等费用,无任何违约行为。2019年5月31日合同到期,双方均表示不再续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15日内返还押金60000元。目前,被告一直推诿。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