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武汉市江汉区某某布匹经营部,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泰源轻纺城D×××-×××号,经营者罗某某,电话138713919××。。
被告郑某某,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友谊路99号安顺佳园×座××层×室,电话138714955××。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布料款23145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约从2009年开始,被告向原告采购布料,双方滚动结账。截止2018年12月17日,被告共拖欠原告布料款246425元。后,原告仅支付14975元。现,被告仍拖欠原告布料款231450元。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