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永佳河桃花汪河村一组汪家河细湾××号,电话134768686××。
原告夏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永佳河桃花汪河村一组汪家河细湾××号,电话189711118××。
被告张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梅苑小区×××-×-×××,电话138712087××。
被告谭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沉湖镇福星街×号,电话133852928××。
被告段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沉湖镇福星街×号,电话139864720××。
诉讼请求:
一、确认两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商业租赁合同》已于2018年8月20日解除;
二、判令三被告连带返还保证金128150元及其利息;
三、判令三被告连带返还剩余租金154615.76元及其利息;
四、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8年6月28日,两原告与三被告签订《商业租赁合同》,约定三被告将位于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09号汉口春天1-1/2(4、5、6、7、8)商铺出租给两原告,租金按季度支付,租赁期限为5年。在租赁的第一季度,两原告由于市场原因稍微拖延分三次交纳了第一季度的租金,三被告要求两原告退出上述商铺,两原告同意。2018年8月20日,两原告将上述商铺交还给三被告,三被告接收了,但至今不肯退还保证金和剩余租金。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两原告与三被告多次协商无果,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