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赵某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
嵊泗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赵某委托,指派我作为其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现提出对赵某不起诉的法律意见。
一、赵某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对其不判处刑罚
赵某及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罪态度好,如实陈述了案件有关事实,并未造成冤假错案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赵某本人一向遵纪守法,没有犯罪记录,对其不起诉没有社会危险性。
二、赵某家属已将五万元上交公安机关
认识到错误后,赵某家属已经将“借款”按照要求上交公安机关。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三、赵某已经获得对方当事人谅解书
综上所述,赵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对其不起诉符合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和法律规定,辩护人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提出对赵某作出不起诉的法律意见,恳请贵院核实后予以采纳。
辩护人:孙志军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