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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的《民事答辩状》

发布时间:2019-08-05 15:24:17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士玉 赵慧茜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汉口华生城市广场×期某区××栋××××室。
  答辩人因谷某某诉其离婚纠纷案,现根据事实与法律作出如下答辩:
  一、答辩人不同意与谷某某离婚
  答辩人与谷某某先是相识于新东方技术学校,年龄相仿,志趣相投,一起度过了唯美浪漫的校园恋爱。毕业工作后,恋爱虽遭到双方母亲的阻挠,但是双方情比金坚,为了在一起,谷某某甚至不惜和母亲断绝关系,从遥远的甘肃追随答辩人来武汉生活好几个月,答辩人也不断地说服父母同意这门亲事并两次上甘肃提亲,感情深厚可见一斑。双方是经过深思熟虑并经过了重重历练才步入了婚姻的殿堂。答辩人的母亲也非常珍惜这段来之不易的婚姻。不仅一手操办他们的婚房、婚礼,不断的贴补这个小家,而且作为一个二婚母亲,为了不让儿媳受一点委屈,作出了很大牺牲,甚至不惜和丈夫家庭争吵。婚后,双方有了爱情的结晶,生活、工作上一直相互扶持,相互照顾。答辩人作为一个有责任感的丈夫和父亲,所有工资都交给了谷某某。答辩人是非常珍惜家庭,爱护家人的。现在孩子年龄还小,如果离婚,将对其幼小的心灵造成很大伤害。至于谷某某所谓答辩人出轨导致婚姻感情破裂,答辩人承认因为谷某某长期带着孩子在娘家甘肃生活,酒后乱性和第三者产生了一夜情,但后来也只是在微信聊天上的言语暧昧,并没有实际共同生活过。答辩人并不是故意出轨,是因为压力过大,无人倾诉,才一时失足做了对不起谷某某的事情。答辩人深知对谷某某造成了很大伤害,第一时间承认了错误,和第三者断绝了关系,不断的自责、悔过并极力地挽回这段婚姻。谷某某提供的证据均无法证明谷某某与答辩人婚姻感情破裂。答辩人还深深爱着谷某某。谷某某也愿意和答辩人一起共同地打拼,重新开创新生活。答辩人与谷某某只是还需要时间来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答辩人以后一定会珍惜夫妻感情,做到对婚姻忠诚,对感情负责,会和谷某某相互理解与包容,和睦相处。答辩人与谷某某都还年轻,恳请法院给答辩人和谷某某一个重归于好的机会。
  二、如果谷某某坚持要离婚,希望孩子归答辩人直接抚养
  答辩人与谷某某婚后育有一女,答辩人希望由自己直接抚养。谷某某的母亲长期患有忧郁症,对孩子成长身心不利。并且谷某某的母亲精神不受控制时,会摔东西,大吵大闹,喊着要自杀。如果孩子在这种家庭环境中长大,人身安全会受到很大威胁。况且,武汉的教育水平、生活水平都比甘肃好太多。孩子归答辩人在武汉直接抚养,会更加健康地成长。女方三年没有工作,社会经验明显不足,再踏入社会经济水平堪忧,孩子正是需要大量用钱的时候,答辩人有稳定的工作、家庭的支持,会给孩子提供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孩子生病,作为一个父亲都给予了精神上的爱护和物质上的支持。因此,孩子跟随答辩人共同生活更加合适,应由答辩人直接抚养。
  三、答辩人不应该给予离婚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答辩人与第三者并未形成持续稳定的同居关系,只是一般的婚外恋,只是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一般由道德规范调整,不属于婚姻法禁止的违法行为。无论从事实和法律上来讲,答辩人都没有理由给予离婚损害赔偿。
  四、答辩人不应该返还100000元
  答辩人家庭是重组家庭,答辩人的和其丈夫各有一个儿子,门面上不能相差太大。所以答辩人与谷某某约定的彩礼是60000元。但是为了面子上的好看以及满足女方家庭的想法,答辩人与谷某某约定彩礼为60000元,答辩人母亲再转账100000元过去,谷某某再把100000元转账回来以此瞒过谷某某母亲以促使谷某某母亲同意这门亲事。这还是谷某某想出来的主意。至于谷某某辩称100000元是谷某某借给男方母亲的,此言论不仅事实颠倒而且于法无据。首先,答辩人母亲没有理由向新婚儿媳妇借如此大一笔款项,谷某某也并未阐述此笔款项的用途。在这笔款项进账之后,短时间内答辩人母亲账上又先后进账220000元与980000元。答辩人母亲还向谷某某借钱不符合常理。而且,从法律上来讲,即使谷某某坚持认为这是民间借贷关系,但是双方当事人并没有民间借贷的合意。谷某某并没提供借条,借款合同或者口头协议的相关凭证。这不符合民间借贷案件的基础要件。无论是从事实还是法律上来看,答辩人都不应该返还100000元。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答辩人恳请法院在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作出有利于双方、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判决!
  此致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