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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黄某离婚纠纷案一审的《代理词》

发布时间:2019-07-17 15:32:08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士玉 赵慧茜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王某某委托,就其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 指派我们作为代理人参加本案的一审诉讼活动。我们接受委托后,了解了有关事实,调查了相关证据,现结合法庭调查时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参考采纳:
  一、应准予双方离婚
  (一)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
  原告于2017年2月经媒婆介绍与被告认识,因年龄已大、父母催婚,故在与被告仅见过两三次面的情况下,就与被告仓促完婚。婚前,双方没有深入的了解与交往,对彼此缺乏了解。
  (二)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婚后,双方一起居住在被告母亲处。为了经营这段婚姻与家庭,原告做了体检及备孕准备。为了与被告结婚、与被告共同生活,原告甚至辞去了在武汉稳定的、年薪十万的工作,追随被告到新疆一起工作生活。原告为被告及其家庭付出了精力、感情和事业,就是为了能有一个美满的婚姻。然而,原告在与被告共同生活之后,才发现被告患有疾病,被告及其母亲却故意隐瞒。当原告向被告母亲询问并表达恐慌与害怕时,被告母亲仅说是婚前发烧引起的后遗症,甚至在被告多次病发后,偷偷将被告转去治疗,不与原告联系。因为被告及其家人婚前对被告病情的隐瞒,导致原告与被告根本无法正常的交流,甚至在婚后有近半年的时间都联系不到被告。并且,被告所表现出来的基本生活常识的缺乏让原告无法与其进行正常的夫妻生活。被告婚前说已买还建房,承诺工资会给到原告手里,但被告的收入存款都被其母亲控制,甚至连正常的夫妻之间的通讯以及生活都会受到被告母亲的强加干涉,夫妻感情难以培养,难以共同生活。
  试想,对于一个背井离乡的弱女子来说,一段没有经济基础,没有任何关怀和爱护的婚姻有何夫妻感情可言?继续共同生活是对原告的一种折磨。现在,原告回到武汉工作,事业已大不如前,心灵也受到巨大创伤。原告剩下的只有被欺骗后的愤懑、恐慌、失望以及对未来的日子的迷茫。
  (三)被告同意离婚
  贵院开庭审理时,被告已明确表示同意离婚。
  由此可见,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贵院宜尽快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二、原告不需要退还被告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不符合该规定,原告不需要退还被告彩礼。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我们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代理人:李士玉、赵慧茜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