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号×楼,法定代表人乔某董事长,电话131471977××。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二郎乡二郎村委八组××号,电话159788439××。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某某(李某某之夫),男,1976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107国道国际商贸城×××-××号,电话131372813××。
上诉人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19年1月28日作出的(2018)豫1721民初4493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改判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见一审判决第3页倒数第七行至倒数第四行:……结合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该车的注册登记信息,李某某获得该车的方式为“购买”,足以认定该车实际是李某某购买所得,该车并非由原告所购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享有该车的所有权。故原告向被告李某某主张租金没有事实依据,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一)机动车登记不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而动产(机动车属于动产)则并没有动产登记簿一说。
另,《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中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也对该问题有明确的阐述。
(二)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享有租赁物所有权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三)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收取租金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必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上诉人故有如上所请。
此致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