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雷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周孟村雷家长湾×组×××号。
被申请人武汉博瑞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612号,法定代表人王冬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博茗低碳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二),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区光谷大道58号关南福星医药园3栋8层04号,法定代表人胡晓利董事长。
仲裁请求:
一、裁令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未发工资10388.33元和报销款2907元;
二、裁令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未休年假工资27619.56元;
三、裁令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赔偿金106010.37元;
四、裁令被申请人二对被申请人一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14年9月,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二处,任职销售经理。2017年1月,被申请人二安排申请人到被申请人一处工作,同样任职销售经理。近一年,申请人的月平均工资为11778.93元。2019年3月1日,被申请人一以申请人旷工和主动离职为由,通过微信向申请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将申请人从所有的工作群移出。但事实上,申请人从未旷工,被申请人一甚至连考勤打卡制度也没有建立,另称申请人主动离职更是子虚乌有。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因被申请人一捏造事实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故申请人特向贵委申请仲裁,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