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原告方某某,男,1965年×月××月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渔业村新港××-×号,电话130727183××。
被告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300号,法定代表人林文书区长,电话87678338。
被告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青菱街办事处,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青菱河路1号,法定代表人胡世喜主任,电话88938653。
被告武汉市洪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大道52号南湖城市大厦,法定代表人方颢主任,电话87395656。
诉讼请求:
一、确认三被告于2018年8月24日对原告位于洪山区青菱乡渔业村新港××-×号房屋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二、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7年8月,武汉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洪山区青菱村、渔业村在5号线地铁线内正线和停车场共计面积103266.2平方米的房屋实施拆除。原告位于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渔业村新港××-×号房屋在拆除范围内。
2018年7月19日,被告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青菱街办事处与被告武汉市洪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向原告送达洪城建办督字【2018】038号文件,告知原告需要对原告的房屋进行拆除,但是双方未能就房屋补偿方案达成一致。
2018年8月19日,被告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向原告送达武洪城管宣NO:9064274号文件,以原告的房屋系违法建筑为由,拟进行拆除。但实际上,原告位于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渔业村新港40-1号房屋是经申请并得到青菱乡渔业村居委会同意后建设的,并不属于违法建筑。
2018年8月24日,被告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青菱街办事处以协商补偿问题为由将原告骗离房屋,被告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随即对原告的房屋进行强行拆除,造成房屋完全损毁,家中财物遭到严重破环。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原告的房屋虽在征收范围内,但是三被告未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程序及补偿安置要求对原告进行安置补偿便进行强制拆除,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三被告对原告未履行合理补偿安置职责,在原告未腾退搬迁前,三被告实施的强拆行为应当确认违法。据此,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