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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9-04-23 12:39:13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宋雪芹 朱虹  

民事起诉状
  原告周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建桥新村××号×楼×号,电话139715764××。
  被告王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西流河镇挖口村四组××号,电话139710158××。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0000元并承担逾期还款利息;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及其家人经营武汉市汉阳区精点时代广告制作部。自2016年起,武汉市汉阳区精点时代广告制作部与被告所在单位常有业务往来。2018年2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2018年5月3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40000元,称于一周内将两笔借款共90000元偿还原告,原告遂向被告交付现金40000元,被告再次出具《借条》。但至约定的还款时间即2018年5月10日,被告却借故推托还款。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