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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优呗信息科技(湖北)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9-04-22 17:18:27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宋雪芹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米心镇禅鹤村×组××号,电话150018272××。
  被告优呗信息科技(湖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丹董事长,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3,4,6栋6号楼单元18层6室,电话0716-8112799。
  诉讼请求:
  一、确认原、被告于2017年8月至12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双倍工资差额26075元。
  事实和理由:
  2017年8月9日,原告进入被告处工作,担任技术员,双方约定试用期工资为6000元,转正后工资调至7500元,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1月17日,被告称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欲强制下调原告的工资待遇,原告拒绝,双方因此产生矛盾。次日,原告因此被辞退。2018年2月23日,原告向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但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只确认原、被告在2017年8月至12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于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理由是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无法核实双方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认为证明双方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是用人单位一方负责举证,被告在经过法定的公告程序之后,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理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此法律后果强加给劳动者,显然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以及劳动合同法关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