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武汉市江汉区皓皓纺织品经营部,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友谊南路泰源轻纺城(二期)B栋2座1-3层8室,经营者孙中彬,电话135458902××。
被告武汉市黄陂区佳海工业城恒昌制衣厂,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佳海工业园c区32-33号,经营者钱军,电话138071090××。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7296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多年以前,被告就曾向原告购买布匹,后结清了货款。2018年3月,被告突然又找到原告要求购买布匹。截止2018年6月,被告共向原告购买布匹295960元,双方口头约定2018年夏天(8月31日)之前付清货款。但之后,被告仅在2019年1月24日支付原告20000元、2019年3月31日支付原告3000元。对于剩余货款272960元,被告一直敷衍。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面对经营周转需要资金和孙中彬之姐患宫颈癌急需资金使用的巨大压力,原告不得不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