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首页 > 朋来文书

谢某某的《代书遗嘱》

发布时间:2019-04-16 12:30:38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朱亮 程景驰  

代书遗嘱
  立遗嘱人谢某某,女,1928年×月××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常福福兴社区二期××栋×单元×××室。
  谢某某在立遗嘱时精神正常、头脑清醒,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避免后人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代书遗嘱如下:
  本遗嘱是谢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订立,在本遗嘱订立前,谢某某没有就本遗嘱涉及的财产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也没有订立过其他遗嘱。本遗嘱对谢某某的现金、房屋或与其相关的权利等全部财产作如下处理:
  谢某某所有的现金、位于武汉市蔡甸区常福福兴社区二期××栋×单元×××室的房屋或与其相关的权利等全部财产由谢某某的小儿子田某某继承,现金、房屋或与其相关的权利等全部财产为小儿子田某某的个人财产。现在谢某某由于年事已高,为了防止去世之后的继承纠纷,特立此遗嘱,该遗嘱作为谢某某小儿子田某某对现金、房屋或与其相关的权利等全部财产主张和行使权利的凭证。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上述现金、房屋或与其相关的权利等全部财产按本遗嘱所列明的方式进行处理,其他任何人不得有争议。
  代书人兼见证人(签名):
  见证人(签名):
  立遗嘱人(签名):
  201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