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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硚口区任鑫汇布料经营部诉武汉市江汉区彭磊纺织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9-04-08 13:02:47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士玉 李冬冬  

民事起诉状
  原告武汉市硚口区任鑫汇布料经营部,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金昌商业城A幢1层106号,经营者沈新平,电话150027353××。
  被告武汉市江汉区彭磊纺织品经营部,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友谊南路泰源轻纺城四期B-103、104号,经营者彭磊,电话132966092××。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0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从2018年9月8日开始,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布料。截止2019年2月,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0000元(已去零头),但被告认为曾向第三人支付60000元应予以扣减,只愿意支付40000元。原告认为被告向第三人支付60000元与原告无关,不应扣减。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由于上述分歧,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