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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申请仲裁优呗信息科技(湖北)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9-04-01 16:43:41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宋雪芹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李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米心镇禅鹤村×组××号,电话150018272××。
  被申请人优呗信息科技(湖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丹董事长,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3,4,6栋6号楼单元18层6室,电话0716-8112799。
  申请事项: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18号工资11366.28元;因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产生的双倍工资差额32594元;因公司解散应给予申请人的经济补偿3259.4元;
  三、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缴纳的五险一金8705.27元。
  事实和理由:
  2017年8月9日,申请人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担任技术员,双方约定试用期工资为6000元,转正后工资调至7500元,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1月17日,被申请人称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欲强制下调申请人的工资待遇,被申请人拒绝,双方因此产生矛盾。次日,申请人因此被辞退。2018年1月22日,被申请人由于经营出现问题,宣布撤离武汉,将办公地址搬至荆门,但对武汉地区员工的工资待遇及经济补偿等问题并没有做妥善、合理的安排,导致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多名员工未拿到相应的工资和经济补偿,也未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申请人的劳动权益,故向贵委提出申请,请求依法裁决。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