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侯某某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法律意见书
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侯某某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律师。我们在会见犯罪嫌疑人侯某某,了解本案相关事实后,认为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第四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能够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其销售或者购买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无法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一)查获的卷烟、雪茄烟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二)查获的复烤烟叶、烟叶的价格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烤烟调拨平均基准价格计算;
(三)烟丝的价格按照第(二)项规定价格计算标准的一点五倍计算;
(四)卷烟辅料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辅料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草行业生产卷烟所需该类卷烟辅料的平均价格计算;
(五)非法生产、销售、购买烟草专用机械的价格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全国烟草专用机械产品指导价格目录进行计算;目录中没有该烟草专用机械的,按照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目录中同类烟草专用机械的平均价格计算。
二、本案事实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侯某某购买香烟全部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卖家(保存证据的手机已被贵局扣留),共支付43000多元。
三、法律意见
根据上述第四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侯某某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能够查清购买价格,应按照其购买的价格43000多元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根据上述第三条的规定,非法经营数额43000多元未达到五万元,不符合“情节严重”的规定。
因此,犯罪嫌疑人侯某某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贵局应该撤销对犯罪嫌疑人侯某某的指控。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意见,敬请充分考虑、采纳!
辩护人:陈思怡、王莹莹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