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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上海齐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欣斯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澜海饰家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8-12-25 19:01:43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项鸣宇 杨昆  

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树藩大街×××号×栋×单元×××室。
  被告上海齐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金沙江路3131号4幢西区1092室,法定代表人田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武汉欣斯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小道1号锦绣苑小区1栋2单元101号,法定代表人苏洪执行董事。
  被告武汉澜海饰家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三),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幺铺村红光村3#厂房、展示厅栋1-4层,法定代表人左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二支付原告工期违约金8872.5元;
  二、判令被告二退还原告管理费7798元;
  三、判令被告二赔偿原告晾衣架损失1250元、门把手损失300元;
  四、判令被告二赔偿原告修复费(具体数额以鉴定结果为准);
  五、判令被告二赔偿原告3倍的修复费;
  六、判令被告二交付原告海尔JSQ24-12E1S(12T)热水器一台;
  七、判令被告一、被告三对被告二的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八、判令被告二向原告开具发票;
  九、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等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7年9月,原告看到“齐家典尚”开业的活动,并浏览http://www.jia.com/wuhan/网站(经查网站备案信息,主体为被告一),后确定“齐家典尚武汉整装体验中心”装修。2017年9月25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开业活动确认单》,约定由被告一、被告二以全包方式承包原告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汉阳大街×号×栋×层房屋的装修,并赠送家具家电。该合同还约定,由被告二的“子公司”被告三代收尾款。原告向被告二索要发票,被告二答复只能开具被告三的发票。后经工商所核实,实际施工人为被告三,而其并非被告二的子公司。经原告向被告一核实,被告二为被告一的加盟商,被告三与被告一无关。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并未享受到被告一宣传的微信直播等等诸多服务,且存在工程延期、不按设计施工、偷工减料、偷换原告物品、数十项质量不合格等等问题(详见附表)。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原告因多次与三被告协商、向工商部门投诉未果,故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