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辛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辛家地71号,电话180640582××。
答辩人因陈某某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双方并不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陈某某陈述与事实不符,借条是答辩人受到胁迫的情况下书写的,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答辩人也未收到陈某某的借款
双方谈恋爱期间,通过微信和支付宝互相有资金往来,截止到2018年6月期间陈某某转给答辩人约16万元,答辩人转给陈某某15万元。在2018年5月中旬,陈某某到学校找答辩人帮忙,因为她在外面借钱被家里人知道,让答辩人帮忙打一个借条糊弄她父母,经不住对方多次哀求,答辩人表示同意。当时陈某某父母将答辩人约到一个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路35号滨湖名都旁边的汉庭酒店,陈某某不在场,她母亲威胁让答辩人写借条,如果不写就跳楼,她父亲还按着答辩人脖子让他写,迫于威胁,答辩人就写了借条。2018年6月30日,学校刚放假,她父母就请了黑社会的人上门讨债。当时,答辩人感到很惊讶,无奈到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古田派出所报警。
二、本案陈某某涉嫌诈骗罪,答辩人已经到公安机关报案
因陈某某虚构事实,并让自称黑社会的人上门讨债,意图非法占有答辩人的财产,答辩人已经到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梅苑派出所(联系电话为027-88085550)报案。
三、本案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答辩人请求法院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理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第二十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应认定本案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并依法制裁陈某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所述,双方不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答辩人请求法院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此致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