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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武汉德希曼门窗有限公司、武汉乐家友谊家居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的《民事答辩状》

发布时间:2018-10-31 16:48:00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宋雪芹 朱虹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武汉德希曼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友谊大道18号(金盛国际家居友谊广场主楼二厅A区31-1号),法定代表人王嫚总经理。
  答辩人因陈某诉答辩人、武汉乐家友谊家居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答辩:
  一、答辩人与陈某约定的供货产品为“德希曼”,并非答辩人所称的“德国旭格品牌”
  答辩人与陈某签订的《武汉德希曼门窗有限公司销售合同》(以下简称《销售合同》)以及经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材料明细表》中供货产品的品牌均约定为“德希曼”;答辩人之所以在与陈某签订的《销售缴款合同》中,将卖方写为“旭格门窗”,是因为答辩人所进驻的商场——武汉乐家友谊家居服务有限公司经营需要,才以此为之,而且双方在本合同中的商品明细中也约定了商品品牌为“德希曼”。另外,答辩人也从未许诺过向陈某提供“德国旭格品牌”的门窗。由此可见,陈某诉称的“答辩人不诚信经营”缺乏事实依据。
  二、陈某声称答辩人提供的产品系“三无产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答辩人向陈某所提供的产品是根据陈某房屋门窗的尺寸由答辩人定做完成,所有产品在完工并交付给陈某验收之日,即该产品的生产日期。根据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来看,陈某在答辩人送货时附有当场验货签收的义务,而目前所有工程均已完工,说明陈某验货时对该产品的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均无异议。对于质量问题,目前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厂家对于定制产品应出示“质量合格证”,且答辩人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若陈某认为答辩人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答辩人有义务提供相关质量合格证的,应当出示答辩人所提供产品的不合格的质量检测报告,证明答辩人提供安装的产品达不到实际使用需要或不符合某条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关于铝合金门窗上粘贴贴纸及保护膜
  铝合金门窗及玻璃上粘贴的附有“某某国际”字样的贴纸和保护膜系陈某所聘请的装修公司为了保护新安装门窗完整性及观赏性而做的保护措施,与答辩人无关。况且该措施本是为了陈某的利益着想,陈某不应以此来质疑答辩人提供产品的质量问题。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陈某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请贵院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