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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诉成某某离婚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8-10-09 17:35:01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宋雪芹  

民事起诉状
  原告徐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九宫山镇寨头村四组××号,电话138860963××。
  被告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九宫山镇寨头村××号,电话135451767××。
  诉讼请求: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判令被告直接抚养小孩,原告享有探望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4年1月3日,原、被告在通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前及婚后,双方共育有两女。婚后不久,被告便开始对原告实施家暴,严重伤害了原告的人身健康与和谐的家庭环境,甚至双方在民政局闹离婚期间在公共场合公然动手殴打原告。且被告至今在家没有工作,缺乏固定的收入来源。为了生活,原告于2017年年初独自一人前往武汉打工挣钱,且一直单独在武汉居住。原告认为,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致使原告对此段婚姻倍感绝望,被告至今无稳定的工作也让原告对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失去信心,双方的感情基础已经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已符合法定离婚的情形。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具此状,望人民法院公正裁决!
  此致
通山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