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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杨某某名誉权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8-08-16 18:54:44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志军 杜巧玲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南湖花园水域天际×××-×××,电话150711681××。
  被告杨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广水办事处义阳一路×号-×××,电话136386798××。
  诉讼请求:
  一、确认被告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澄清事实,停止侵害;
  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6年8月,被告介绍原告购买期货,在亏损了90万元后,原告意识到可能被骗,因此报警。在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南湖派出所民警的努力下,警方到深圳去帮原告追讨回了该90万元。因在警方办案期间,被告也一起去了深圳,原告支付被告1.5万元的必要费用。但被告强调追回这90万元有自己很大的功劳,一直通过微信恐吓和辱骂等方式继续找原告索要酬谢金,数额高达20万元。在数月威胁要钱无果后,被告于2016年11月4日开始,在原告生活居住的南湖花园水域天际小区的公示栏、树上、大门口墙上等公共区域到处张贴被告自己捏造的《忏悔书》。同月,被告在原告原单位发该捏造的《忏悔书》,并当众宣读。无奈之下,原告报警,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被告被行政拘留十五天之后,继续诽谤原告,向中共中央纪律监察委员会举报原告在工作期间虚列成本、虚报差旅费、冒领双份工资,导致原告被原工作单位国家电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检修公司调查,以达到诋毁原告名誉的目的。
  该《忏悔书》有原告的身份证照片、生活照、居住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照片能清楚辨认出原告的外貌特征。《忏悔书》的内容里有“娼妇、婊子、妓女、叫床”等侮辱性的词汇,并捏造原告为小三的信息对原告的人品进行诋毁,还把原告离婚等隐私信息肆意传播。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被告实施了如下诬告陷害行为:一、被告故意捏造原告的《忏悔书》,在原告居住的小区和原工作单位公开张贴和宣读,公然诋毁、侮辱原告的人格,侵犯原告的名誉;二、诽谤原告有贪污行为。被告以上行为使原告在自己生活的小区内出丑,在原工作单位同事面前出丑,被原工作单位调查是否存在贪污行为。这严重扰乱原告的正常生活,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造成原告的心理承受巨大压力,导致原告的血压升高,需要服食安眠药才能入睡。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最基本的人格权利。原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