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江城大道墨水湖南路卧龙墨水边×-××××室,电话137970714××。
被告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机电路新龙和苑×-××××室,电话180621041××。
被告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号×楼×号,电话135451266××。
诉讼请求:
一、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208587元;
二、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徐某某原为恋人关系。2017年4月,被告徐某某看中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江城大道中核时代广场×栋×单元××××号的房产,因没有购买能力,且征信情况较差无法贷款,便与原告协商以原告的名义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并承诺每月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三个月后一次性还清所有本金和利息。原告鉴于与被告徐某某感情不错,且有结婚的打算,遂同意帮助被告徐某某筹款。经被告陈某某(被告徐某某的弟弟)介绍,原告分别于2017年4月25日向武汉宜信普惠金融服务中心借款100000元,2017年4月27日向友信众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武汉二分公司借款64000元。另,原告个人拿出34000元,即共筹资198000元用于支付上述房产的首付款。因被告徐某某无购房资格,两被告遂商量将上述房产登记在被告陈某某名下,原告亦表示同意。此后,被告徐某某对原告态度发生转变,沉迷博彩赌博,经常逾期向上述小额贷款公司还款,导致原告被小额贷款公司频繁骚扰,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按照承诺偿还全部借款,两被告不仅拒绝,而且还对原告进行语言攻击和人身安全的威胁。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诉诸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