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犹某某不构成强奸罪的法律意见书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经本案犯罪嫌疑人亲属委托并经犯罪嫌疑人犹某某本人同意,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们担任犹某某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我们前往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并充分了解了本案案情,认为犹某某不构成强奸罪,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于本案我们提出以下几点法律意见,希望贵院予以认真考虑,驳回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的逮捕申请,立即无罪释放犹某某。
首先,从主观方面来看,犹某某没有强奸被害人的故意
根据犹某某的描述,当晚是去找刚认识的好友陈某一同吃饭,期间结识了被害人。饭后好友陈某提出到外面开房间玩,在与被害人相处的整个期间内,犹某某并没有主动挑逗被害人的行为。相反,每次均是被害人主动接近犹某某,实施挑逗行为。而且在性行为开始时,被害人并没有反抗或有表达不愿意的意思表示,只是在性行为进行到一半时,被害人开始哭泣,表示不愿意再进行下去,犹某某也停止了性交。可见,犹某某一开始并没有实施强奸的故意,双方的性交行为只是双方生理期的正常性冲动。
其次,从客观方面来看,犹某某并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交
根据犹某某描述的整个性行为的过程来看,犹某某从性行为的开始,到被害人表示不愿意继续性交后的意思——终止性交,均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这点从被害人在犹某某终止性交后继续像无事一样地玩手机可以看出。另外,犹某某和被害人当晚并没有喝酒,双方意识清楚,具备分清自身行为所带来的后果。
最后,从程序上看,目前并没有证据表明犹某某在实施性行为的时候采取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切案件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因此,检查机关在没有重要证据支撑的情况下,批捕应慎重。
另,据犹某某描述,在其离开酒店后,被害人的前男友来到酒店,殴打被害人,不排除被害人因前男友的威胁,以强奸罪为由,向犹某某索要钱财报复。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所述,无论从实体法,亦或是程序法上,犹某某均不构成强奸罪,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贵院应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并依法立即释放犹某某。
辩护人:宋雪芹、肖皓文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