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某海,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五龙路香榭琴台墨园×区×栋×××室,电话187027813××。
被告王某超,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怡景北苑×栋×单元×××室,电话156290209××。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306000元及利息;
二、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付两家贷款公司的贷款利息124568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系堂兄弟关系。2018年1月,双方约定以原告的名义向两家贷款公司申请贷款,用于出借给被告,贷款产生的费用均由被告承担。总金额为381000元的贷款审批下来后,扣除其中一家贷款公司的手续费16000元,原告留下85000元用于先行偿还两家贷款公司前6个月的本息,剩下的280000元由原告转给另一位堂兄王某金,然后由王某金转给被告28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条并承诺于2018年3月21日偿还给原告。后来原告应被告要求又从85000元中转给被告10000元。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绝。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