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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的《建议对戚某某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2018-02-24 18:12:04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江兴兵  

建议对戚某某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戚某某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本律师通过阅卷、会见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戚某某涉案的起因和经过
  戚某某因为只有初中文化程度,身体又有伤残,在老家江苏盱眙找不到工作,才于2014年3月投奔其舅舅孙某某,到其位于武汉市蔡甸区的武汉银融世纪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做房产中介业务员,来之前孙某某承诺的工资是3000元,实际发放了1400元。2014年5月,孙某某要了戚某某的身份证并以其名义注册成立了武汉一言九鼎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戚某某就这样事先毫不知情,稀里糊涂地成为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后,孙某某指示戚某某办理了数张银行卡并开通了网银(U盾),并安排戚某某从2014年8月开始仅在每月月底为近30名投资客户发放了收益,这些发放收益的资金及发放人名单、明细是刘某某提供的,戚某某只负责根据指示向他们打款。除打款外的其他工作时间,戚某某都干的是房产中介业务。在此期间工资为每月3000元,无其他收入。2015年春节前,戚某某返回江苏盱眙老家后就没有再回到武汉上班了,离开时根据孙某某要求,将四张银行卡及U盾交给了刘某某。
  二、戚某某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利用“武汉银融投资有限公司(后称武汉银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武汉一言九鼎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吸收公众存款。孙某某是以上两家公司的老板和实际控制人。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办案民警分别对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刘某某(以上两家公司的财务总监)、陈某(一言九鼎公司的运营总监)对于两家公司的运营情况、员工的情况及分工进行了详细的讯问,从他们的供述中可以清楚的看出,戚某某虽为一言九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有名无实,他并不是这两家公司的员工,不在这两家公司任职,更没有参与以公司名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经营及产品的规划、宣传。
  另外,从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和陈述、提供的投资协议和票据、证人证言等也可以清楚看到,戚某某没有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宣传公司投资产品的行为,没有介绍或诱导投资人进行投资,也没有通过公司非法吸存款而获得任何好处费、提成或者奖金。
  戚某某向投资客户发放收益、保管这些银行卡和U盾,前后也就不到半年时间。虽然戚某某保管这些银行卡和密码,但并不具体负责、主管或决定返给投资人多少、怎么返的问题,对其卡上的资金并没有支配权,并不能说明其是向客户发放收益的责任人。另外,发放收益、返还钱款虽然与吸收存款有着密切联系,但两者有明显区别,此时吸收存款的行为已经完成,返款的行为客观上来说,是为客户减少损失。
  三、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戚某某没有犯罪故意,在该起案件中,他所起的作用较小,参与的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其既不是涉案公司的主管人员,也不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重要成员,本律师建议对其不起诉。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意见,敬请充分考虑、采纳。
                                    辩护人:江兴兵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