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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华中强化轮胎有限公司诉黄冈市华兴公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8-02-12 19:24:2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付文强 李曾光  

民事起诉状
  原告武汉华中强化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慈惠办事处万寿宫179号(8)号,法定代表人鲍人巧董事长。
  被告黄冈市华兴公交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赤壁大道71号,法定代表人栾丽华董事长。
  第三人黄冈市公共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开发区新港二路7号,法定代表人陈雄董事长。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1930元;
  二、判令第三人将欠被告款项中的上述款项直接支付原告;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是被告的供应商。截止2017年9月14日,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151930元,对此被告在《对账函》上面签字盖章。另据了解,因城市发展需要,第三人已接管被告的相关业务,尚欠被告一千多万元款项,并表示愿意代为支付原告,但因被告不配合、怠于行使权利而搁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