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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一审的《辩护词》

发布时间:2018-02-04 14:21:27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彭亚兰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刘某某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刘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经过庭前对案件相关材料的查阅及刚才参加的法庭调查,本律师现简要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犯罪事实及定罪意见
  本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罪名和犯罪基本事实无异议。另,根据刘某某在犯罪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和导致的后果,本律师认为其犯罪行为与诸多上线相比所起的作用较小。
  二、量刑意见
  对庭审查明刘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结合《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本案刘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处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但结合本案查明刘某某的犯罪事实、危害程度,案发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等从轻情节,本律师建议法院对刘某某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具体理由如下:
  (一)刘某某本身也是受他人引诱、欺骗后误入传销组织,在传销组织活动期间投入了二十多万的巨额家庭财产,本身也是受害者。在整个传销行为过程中,刘某某均是听命于上线的指示和安排,并非犯意的提出者,且自2013年底就彻底脱离了传销组织。
  (二)刘某某系初犯、偶犯,且到案后意识到从事的是非法传销活动,及时如实供述了全部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悔改之意明确,并当庭自愿认罪。
  (三)刘某某主观恶性小,犯罪手段不恶劣,后果不严重,对社会已经丧失危害性。
  (四)刘某某庭前已缴纳罚金。
  (五)刘某某身体状况不佳,患有严重高血压、糖尿病,必须每天坚持服药。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基于刘某某以上可以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本律师恳请审判员充分考虑后对刘某某从轻处罚。
                                    辩护人:彭亚兰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