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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陈某诉某勇、某涛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8-01-22 19:01:18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卢雅琦 马聪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游艺路东片金成世家×栋×单元×层×室,电话177717749××。
  原告陈某(张某某之妻),女,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游艺路东片金成世家×栋×单元×层×室,电话177717749××。
  被告某勇,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中一路36号国际百纳×栋×单元××层×室,电话157171701××。
  被告某涛,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中一路36号国际百纳×栋×单元××层×室,电话131776185××。
  诉讼请求:
  一、判令两被告返还两原告款项684650元及利息;
  二、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6年2月左右,原告张某某因承包工程急需资金而认识被告某勇,并同意向被告某勇借款时以法律认可的年息24%的最高标准支付利息。2016年4月5日,被告某勇与两原告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约定向两原告出借600000元,期限为6个月,利率为月利率2%。2016年4月6日,上述合同经过公证变成了具有强制执行的的债权文书并且被告某勇有权处分两原告所居住房屋。2017年2月13日,被告某勇与两原告签订《借款抵押合同》,约定向两原告出借950000元,期限为一年,利率为月利率2%。2017年2月15日,上述合同经过公证变成了具有强制执行的的债权文书并且被告某勇有权处分两原告所居住房屋。2017年11月8日,原告张某某突然听被告某勇介绍说每月要还六七万的利息,否则两原告所居住房屋就将任由被告某勇处分,不得已原告张某某只能另外借钱将被告某勇所称的借款本金和利息1600000元提前还清。当日,因为被告某勇曾指示原告张某某向被告某涛还款,所以两原告要求两被告分别出具《结清证明》。近日,两原告查询,这期间被告某勇共向两原告出借1639620元,但共收取原告张某某款项2584720元,即共收取利息945100元。两原告专门聘请财务人员、法律人士计算得知,两被告应收利息260450元,多收利息684650元,存在借款的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在合同外多算利息等多种违法行为。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两被告,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