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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诉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六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8-01-09 18:41:53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何盛  

民事起诉状
  原告邱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株城街邱桥村邱桥大湾某组××号。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六一医院,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黄浦路68号,法定代表人肖军院长。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57638.50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鉴定费等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6年3月1日,原告因右臀疼痛在被告的康复理疗病区行腰椎间盘(L4/5、L5/S1)射频热凝+臭氧注射+肌腱粘连松解术,术后双脚、双臀、会阴部麻木严重。经过治疗,双脚、双臀、会阴部麻木不见减轻,双腿明显萎缩,偶尔起床肛门发胀,大小便困难,双腿无力,摇摇晃晃站立不稳,特别右脚和右小腿肚麻木更为严重,脚掌酸软无力。2016年4月12日,原告强忍着周身的疼痛,到协和医院神经内科就诊,经肌电图检查,双下肢呈神经源性病损,门诊专家告知难以恢复。被告在对原告进行手术之前,未尽到充分的风险告知义务。原告在被告处治疗之前并无下肢麻木症状,被告在手术过程中导致原告双下肢呈神经源性损伤,并在出院记录中作出“因间歇性右下肢麻木疼9余年,加重3天”的虚假记录,对其并无病变的L5/S1椎体进行手术治疗。费用清单姓名错误,并出现吸氧、静脉留置针等并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原告因被告手术失误造成双脚、左臀、会阴部、小腿肚等麻木严重,双下肢缺血畏冷、麻木胀痛,为维护合法权益,现依法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